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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 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南阳理工学院师资队伍学历学位提升实施办法》(南理工字〔2016119号)、《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回校工作待遇的补充规定》(南理工字〔2017128号)和《南阳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办法》(南理工字〔2018157号),人事处重申以下相关规定:

1、符合申报条件有意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于每年10月提出个人申请,明确报考学校和专业,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申报人员情况,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报考手续。未经学校同意报考而考取者,或虽经学校同意报考但考取后不与学校签订协议者,按调离学校处理。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且学习时间满一年(12个月)后,方可提出返校工作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的返校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3、在学校规定的资助期限内(4年)未毕业者,应尽快完成学业毕业返校工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说明未按时毕业的原因和准备毕业时间;各单位汇总后,于2020615日前统一报送到人事处人事科(行政楼405室)。逾期不报告者,后果自负。


南阳理工学院人事处

                                    20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