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实训的各类实训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传媒学院实验室一览表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位置 |
1 | 语音实训室Ⅰ、Ⅱ、Ⅲ、Ⅳ | 20教507、508、509、404 |
2 | 演播厅Ⅰ、Ⅱ、Ⅲ | 20教505、511;21教 |
3 | 非线性编辑实训室Ⅰ、Ⅱ | 20教510、513 |
4 | 摄影摄像实训室Ⅰ、Ⅱ | 20教506、512 |
5 | 创意工坊Ⅰ、Ⅱ | 20教104、304 |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持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 学院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责任包括:
(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
(二)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特点,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组织学院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全面辨识和精准管控本单位的危险源和风险点,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送和警示教育,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全媒体传播实训中心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监管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院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负责建立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
(四)负责实验室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记录、安全档案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在实验室授课、学习的师生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
(二)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须严格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执行。
第八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实验室类别、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成实验室安全信息标识牌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内电路安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室内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五)实验室钥匙必须由专人负责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本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六)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用餐,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从事与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
(七)严格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电;检查仪器设备状况。
第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督查;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实验室建设管理运营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传媒学院负责解释。